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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,当案件在审理的时候,证据是非常重要的,搜集回来的证据要检查它们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,那么你知道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合法途径?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,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。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!

      

  一、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合法途径

  (一)收集、固定的证据必须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

 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为了证实犯罪行为是否存在,所以证据的收集、固定,必须围绕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。证据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的犯罪主体、客体、主观方面、客观方面四个要件,才是完整的证据,否则证据就可能因支离破碎而影响证明力。就贪污贿赂案件而言其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贪污、受贿罪构成的必备要素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。

  (二)证据的收集、固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

 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43条规定∶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,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、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,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、引诱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。与此同时,刑事诉讼法还具体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以及勘验、检查、搜查、扣押物证、书证、侦查实验等侦查取证行为的程序。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收集、固定证据。

  (三)证据要完整统一

  证据的完整统一是要求证据的指向具有一致性,在对同一犯罪事实认定上相统一,不能出现认定不一致现象。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不能只关注证据的种类,还应十分注意把握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、准确性和法律证明力。注意各类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补充使之形成统一。

  (四)言词证据的表述要准确

  由于言词证据是通过语言的表述来达到证明犯罪的效果,所以在收集言词证据时,一定要注意记录时的语言表述,使整个记录表述准确,不因表述不确切而使人产生异议。现阶段言词证据在诉讼活动中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,对贪污受贿案件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退查现象进行分析,可以看出许多时候并不是关键证据、主要证据收集、固定有问题,多数是一些相关证据收集、固定不到位,特别是收集言词证据时,有的记录存在缺陷,主要表现为记录不到位、表述不明确、关键词语用词不当等,造成因对词语的理解不同导致对证言认识不一,使证言丧失证明力。

  二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哪些

 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,都是证据。证据包括:

  (一)物证;

  (二)书证;

  (三)证人证言;

  (四)被害人陈述;

  (五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;

  (六)鉴定意见;

  (七)勘验、检查、辨认、侦查实验等笔录;

  (八)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。

 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。

  三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怎么收集证据

 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是合法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中规定第五十二条: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,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、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。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、引诱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,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。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,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,除特殊情况外,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。

  综上所述,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分为八种的,每一种证据都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。以上相关内容,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。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,欢迎咨询平台律师,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。